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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礼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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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七:士丧礼第十二

厥明,灭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紟,衾二。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称。紟不在筭,不必尽用。紟,单被也。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丧大记》曰:“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三。”

[疏]注“紟单”至“者三”。○释曰:云“君襚、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云“庶襚”者,谓朋友兄弟之等来襚者也。云“紟不在筭”者,案《丧大记》“紟五幅,无紞”,郑云今之单被也。以其不成称,故不在数内。云“不必尽用”者,案《周礼·守祧职》云“其遗衣服藏焉”,郑云:“遗衣服,大敛之馀也。”即此不尽用者也。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者,此大敛之衾二:始死幠用敛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大敛衾,小敛已后,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云“小敛衣数,自天子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小敛已下,同云十九称,则天子亦十九称,注云:“十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案《易·系辞》生成之数,从“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为天地之终数。云“大敛则异矣”者,案此文,士丧大敛三十称,《丧大记》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不依命数,是亦丧数略,则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诸侯各同一节,则天子宜百二十称。此郑虽不言袭之衣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大夫五称,公九称,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其无文,推约为义,故云“与”以疑之。

东方之馔,两瓦甒,其实醴酒,角觯,木柶。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縢,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毼,白也。齐人或名全菹为芋。縢,缘也。《诗》云:“竹柲绲縢。”布巾,笾巾也。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馈食礼》有笾巾。今文蠃为蜗,古文縢为甸。

[疏]注“此馔”至“为甸”。○释曰:云“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者,案上小敛之馔云于东堂下,此直言东方,则亦东堂下。郑云“亦”者,亦上小敛也。云“齐人或名全菹为芋”者,案郑於《周礼·醢人》注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云齐人名全菹为芋者,菹法旧短四寸者全之,若长於四寸者,亦切之,则葵长者自然切乃为菹。但丧中之菹葵,虽长而不切,取齐人全菹为芋之解也。引《诗》者,欲见縢为缘义。云“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敛一豆一笾,笾豆不具,故无巾。若然,笾有巾,豆无巾者,以豆盛菹醢,湿物不嫌无巾,故不言,其实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记“笾巾”,郑彼注云:“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为尸,尸食,故云优尊者。此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证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馔北,敛席在其东。大敛奠而有席,弥神之。

[疏]注“大敛”至“神之”。○释曰:云“弥神之”者,以其小敛奠无巾,大敛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敛奠,又有席,是弥神之也。

掘肂见衽。肂,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阶上。衽,小要也。《丧大记》曰:“君殡用輴,欑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幬,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疏]注“肂埋”至“二束”。○释曰:云“肂,埋棺之坎”者,肂训为陈,谓陈尸於坎,郑即以肂为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阶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后氏殡於东阶,殷人殡於两楹之閒,周人殡於西阶之上。”故知士亦殡于西阶之上。此殡时,虽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郑注上文云如商柷之事位,则尸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礼运》云:“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亦据葬后而言,则未葬已前,不忍异於生,皆南首,唯朝庙时北首。故《既夕》云:“正柩于两楹閒,用夷床。”注云:“是时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当不背父母,以首乡之故也。引《丧大记》者,云“毕涂屋”者,毕,尽也。四面及上尽涂之,如屋然。云“大夫殡以幬,欑置于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阶,离序而四面欑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幬覆棺营欑置於西序。云“涂不暨于棺”者,彼注云:“欑中狭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涂木不及棺而已。云“士殡见衽涂上”者,即此经掘肂而见其小要於上涂之而已。云“帷之”者,鬼神尚幽闇,君大夫士皆同也。云“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钉,彼郑注云:“用漆者,涂合牡,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棺盖每一缝为三道,小要每道为一条皮束之,故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于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无漆也。引之者,证经肂与衽之义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盖在下。轴,輁轴也。輁状如床,轴其轮,輓而行。

[疏]注“轴輁”至“而行”。○释曰:云“輁状如床,轴其轮”者,此注文略。案《既夕》云“迁于祖用轴”,注云“轴,輁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輁状如长床,穿桯前后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天子画之以龙”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鱼腊,馔于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为举者设盆盥於西。

[疏]注“熬所”至“於西”。○释曰:《丧大记》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注云:“熬者,煎穀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则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馀设於左右可知也。云“为举者设盆盥於西”者,以小敛既云设盆盥馔于东方,明大敛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陈盥,后陈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鱄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合升,合左右体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合升四鬄,亦相互耳。

[疏]注“合升”至“互耳”。○释曰:云“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者,谓豚七体之等,一依前敛时也。云“合升四鬄亦相互耳”者,小敛云四鬄,四解为七体,亦左右体合升,今升左右体,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烛俟于馔东。烛,燋也。馔,东方之馔。有烛者,堂虽明,室犹闇。火在地曰燎,执之曰烛。

[疏]注“堂虽”至“曰烛”。○释曰:云“堂虽明,室犹闇”者,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於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谓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诗》云“庭燎之光”,如此之类,皆在地曰燎。此云“执之曰烛”,及《少仪》云“主人执烛抱燋”,此之类皆是人之手执烛也。庭燎且《燕礼》亦谓之大烛也,《司烜氏》亦谓之坟烛也。

祝、彻盥于门外,入,升自阼阶,丈夫踊。祝彻,祝与有司当彻小敛之奠者。小敛设盥于馔东,有巾。大敛设盥于门外,弥有威仪。

[疏]注“祝彻”至“威仪”。○释曰:此直云“祝彻盥于门外”者,不知何时设,此案上小敛陈馔讫,即言设盥,则陈大敛馔讫,亦设盥於门外也。

祝彻巾,授执事者以待。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为大敛奠又将巾之。祝还彻醴也。

[疏]注“授执”至“醴也”。○释曰:云“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者,此巾前为小敛奠巾之,今祝彻巾,还为大敛奠巾之,前小敛奠,升自阼阶,设于尸东,祝受巾於阼阶下而升。今大敛奠,亦升自阼阶,设于奥,亦宜受巾於阼阶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执巾者,使先待於阼阶下也。又知“祝还彻醴”者,下文“彻馔先取醴”故也。

彻馔,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馀取先设者,出于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设于序西南,当西荣,如设于堂。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亲须臾无所冯依也。堂,谓尸东也。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

[疏]注“为求”至“去之”。○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后奠,则彻先奠於西序南,待后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执醴尊,不为便事变位。

[疏]注“如初”至“变位”。○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乃適馔。东方之新馔。

[疏]注“东方之新馔”。○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於室,故知是新馔也。

帷堂。彻事毕。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袒,大敛变也。不言髽免髻发,小敛以来自若矣。

[疏]注“袒大”至“若矣”。○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髽免髺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髺发免,妇人有髽,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并立西阶下。

[疏]注“亦既”至“阶下”。○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布广如初。亦下莞上簟,铺於阼阶上,於楹閒为少南。

[疏]注“亦下”至“少南”。○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云“铺於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是也。云“於楹閒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於楹閒为少南,近阼阶也。

商祝布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

[疏]注“至此”至“自尽”。○释曰: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者,《丧大记》“君无襚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襚大夫士止谓不陈,为小敛用之,故云无襚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襚,何得云君全无襚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襚,於小敛所用,主人先自尽也。

有大夫,则告。后来者,则告以方敛。非敛时,则当降拜之。

[疏]注“后来”至“拜之”。○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丧大记》云:“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后,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筭。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棺在肂中,敛尸焉,所谓殡也。《檀弓》曰:“殡於客位。”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於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於棺中,乃加盖於棺上也。○注“棺在”至“客位”。○释曰:云“棺在肂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肂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肂。北面於西阶东。

[疏]注“北面於西阶东”。○释曰:小敛后,主人阼阶下。今殡后,拜大夫后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北面,视肂而哭也。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阼阶上下之位。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释曰: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故殡后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筭。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卒涂,祝取铭置于肂。主人复位,踊,袭。为铭设柎,树之肂东。

[疏]注“为铭”至“肂东”。○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肂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肂东”者,以不使当肂於东可知。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祝执巾,与执席者从入,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谓之奥,执烛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注“执烛”至“席右”。○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於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东方之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鬐,三列,腊进柢。如初,如小敛举鼎、执匕俎扃鼏、朼载之仪。鱼左首设而在南。鬐,脊也。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凡未异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为手,鬐为耆。

[疏]注“如初”至“为耆”。○释曰:云“左首进鬐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鬐,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后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后,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疏]注“为神”至“之也”。○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

[疏]注“小功”至“存焉”。○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

[疏]注“次谓”至“可也”。○释曰:凡言“次”者,庐、垩室以下总名,是宾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礼记·閒传》为证。案《閒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居垩室,芐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既布衣,君至。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牟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

[疏]注“赐恩”至“锡衰”。○释曰:案《杂记》云:“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注引《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敛,大敛”者,案《丧大记》云:“君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此经云“若有赐”,明君於士视大敛也。云“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者,案《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言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案《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不见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为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并据成服后。今大敛未成服,缘吊异国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则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袭裘。袭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敛后,“袭裘带绖而入”,此小敛后,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亦约《服问》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谓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师友之恩,特赐与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于外门外,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注“不哭”至“私恩”。○释曰:案《丧大记》云“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平常出门时,此迎君宜哭。

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巫,掌招弭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周礼·男巫》:“王吊则与祝前。”《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之礼。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则在前后,君升则侠阼阶北面。凡宫有鬼神曰庙。

[疏]注“巫掌”至“曰庙”。○释曰:云“巫掌招弥以除疾病”者,《周礼·春官·男巫职》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弥读为敉,敉,安也,谓安凶祸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夏官·小臣职》文。云男巫“王吊则与祝前”者,亦《男巫职》文。云“祝”者,则《周礼·春官·丧祝职》云“王吊则与巫前”是也。引之者,证经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证彼与此经异,故云“皆天子之礼”也。以其巫祝桃茢具,故为天子礼也。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据《丧大记》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殡,而君往焉。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文与此经同,文有详略耳。云“小臣君行则在前后”者,非直为吊丧,则凡平行,皆有此小臣从,以其与君为仪卫者。云“君升则侠阼阶”,案《顾命》云二人雀弁,夹阶,是其类也。云“凡宫有鬼神曰庙”者,以经云庙,谓適寝为庙,故云有鬼神曰庙。

君释采,入门,主人辟。释采者,祝为君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明君无故不来也。《礼运》曰:“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

[疏]注“释采”至“为谑”。○释曰:引《礼运》者,证君无故而入臣家,故将入必礼门神也。彼注引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是君臣相谑,致祸之事也。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东乡君。墙谓之墉。主人中庭,进益北。

[疏]注“祝南”至“益北”。○释曰:祝必负墉南面乡君者,案《丧大记》云:“君称言,视祝而踊。”郑注:“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故须乡君也。云“主人中庭进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门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敛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复位。大敛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乃敛。公,大国之孤,四命也。《春秋传》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孙良霄。

[疏]注“公大”至“壑谷”。○释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国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传》文。郑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郑之公族大夫贵重之极,以比大国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号为公。引之者,证经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贰三公,大国无公,唯有孤,亦号为公,是以《燕礼》亦谓之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复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后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注“逆降”至“之位”。○释曰:卒者,谓卒敛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乡中庭,君乃抚尸,主人乃拜稽颡,踊出,出谓主人出乡门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出。抚,手案之。凡冯尸兴必踊。今文无成。

[疏]注“抚手”至“无成”。○释曰:云“凡冯尸兴必踊”者,《丧大记》文。此经直云“君坐抚,当心”,主人直踊,又不言冯尸,而郑云凡冯尸兴必踊者,欲见抚即冯之类,兴亦踊,故得与主人拾踊也。是以《丧大记》:“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冯尸不当君所。”又云:“凡冯尸,兴必踊。”是冯为总名,故君抚之亦踊也。

君反之,复初位。众主人辟于东壁,南面。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

[疏]注“以君”至“之东”。○释曰:云“君反之复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者,下文“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则君降当在阼阶下,西面命之,故众主人辟君东壁南面,南面则西头为首,者当堂角之坫,故云当坫之东也。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踊。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尽其情。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门左,视涂。肂在西阶上,入门左,由便趋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众主人复位。卒涂,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门右。亦复中庭位。

[疏]注“亦复中庭位”。○释曰:经云“入门右”,注复中庭位,谓在门右,南北当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阶。以君在阼。

[疏]注“以君在阼”。○释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阶,是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阶也。

君要节而踊,主人从踊。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

[疏]注“节谓”至“时也”。○释曰:云“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者,案上文大敛奠,升时丈夫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而东,丈夫踊。此注不云降时踊者,以经直有君与主人丈夫踊节,故不言降时踊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将出,不敢讙嚣聒尊者也。君出门,庙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谓小俛以礼主人也。《曲礼》曰:“立视五巂,式视马尾。”

[疏]注“辟逡”至“马尾”。○释曰:君入臣家,至庙门乃下车,则贰车本不入大门,下云“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门矣。云“辟,逡遁辟位也。者,案《曲礼》云:“君出就车,左右攘辟。”则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俛,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礼主人”者,《曲礼》云“式宗庙”,《曾子问》卿大夫见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引《曲礼》者,欲见式小俛。彼注:“巂犹规也。”车轮转之一匝为一规。案《周礼·冬官》轮崇六尺六寸,围三径一,三六十八,一匝则一丈九尺八寸,五规则五个一丈九尺八寸,总为九丈九尺,六尺为一步,总十六步半。凡平立视,视前十六步半。若小俛为式,则低头视马尾,故连引《曲礼》云“式视马尾”也。

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贰车,副车也。其数各视其命之等。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后。君吊,盖乘象路。《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

[疏]注“贰车”至“必式”。○释曰:云“其数各视其命之等”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贰车七乘,子男贰车五乘,故知视命数也。云“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后”者,《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与车右者也。此经云“贰车毕乘”,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后可知。云“君吊,盖乘象路”者,案《周礼·巾车职》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诸侯,则同姓金路已下,异姓象路已下,四卫革路已下,蕃国唯有木路。若然,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今云盖乘象路者,以诸侯言之,唯据上公与侯伯於王有亲者,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又云象路以朝,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虽不言吊临,然吊临亦是出入之事,故云“盖”以疑之。若四卫、诸侯、侯伯已下,与王无亲者,亦各乘己所赐之车,革路、木路之等。今郑於贰车之下言所乘车者,以其言贰车,其饰皆与正车同,故於贰车以下,言君之所乘车也。引《曲礼》者,乘君之乘车,则贰车是也。以其与君为副贰,即是君之乘车也,彼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则此乘车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载,无御者在中,郑注《周礼》亦有车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视巂常为式耳。

袭,入即位。众主人袭。拜大夫之后至者,成踊。后至,布衣而后来者。

[疏]注“后至”至“来者”。○释曰:知布衣而后来者,若未布衣时来,即入前卿大夫从君之内,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别君拜大夫之后至者,明布衣后来,不得与前卿大夫同时从君入者,故郑以布衣之后解之。

宾出,主人拜送。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

[疏]注“自宾”至“之仪”。○释曰:上经君在之时,卿大夫士从君者,不得与主人为礼。君出后,有宾来,即乃得别与主人为礼,故云“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不拜棺中之赐。既殡之明日,全三日,始歠粥矣。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棺中之赐,不施己也。《曲礼》曰:“生与来日。”

[疏]注“既殡”至“来日”。○释曰:云“既殡之明日”者,上厥明灭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今别言“三日成服”,则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歠粥矣”者,谓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丧大记》云“三日不食”,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经》“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数,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者,案《既夕》记云“主人乘恶车”,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礼》者,彼注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引之以证此《士丧礼》与大夫已上异也。

朝夕哭,不辟子卯。既殡之后,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纣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阙焉。

[疏]注“既殡”至“阙焉”。○释曰:云“既殡之后,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据殡后阼阶下朝夕哭,庐中思忆则哭。云“不代哭也”者,决未殡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亲疏代哭,不绝声。云“子卯,桀纣亡日”者,《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左传》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与夏桀同时诛,则桀以乙卯亡。案《尚书·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伐纣之日,是纣以甲子日死,王者以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经是也。云“吉事阙焉”者,《檀弓》云:“子卯不乐。”是吉事阙也。

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门。外兄弟,异姓有服者也。辟,开也。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

[疏]注“外兄”至“则闭”。○释曰:《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则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案下注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异姓有服者”,谓若舅之子,姑姊妹从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者,有事谓朝夕哭及设奠之时,无此事等则闭之,鬼神尚幽闇故也。

妇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讙嚣。

[疏]注“方有事止讙嚣”。○释曰:云“方有事”者,谓下经彻大敛奠、设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东面拜也。

[疏]注“先西”至“拜也”。○释曰:知先西面、后东面者,以经云“旁三右还入门”,故知先西面,后乃东,遂北面。入门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少进。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敌则先拜他国之宾。凡异爵者,拜诸其位。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上言宾,此言卿大夫,明其亦宾尔。少进,前於列。异爵,卿大夫也。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注“宾皆”至“特拜”。○释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宾,此内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虽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继主人而言也。云“诸公门东,少进”者,谓门东有士,故云少进,少进於士。此所陈位不言士之属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门右,则士之属吏亦在门右,又在宾之后也。云“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还如外位也。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者,以其大功已上亲无门外内位,但主人哭则亦哭矣。小功緦麻疏,故入即进前於士之列也。云“异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异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经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亦当前於士之位也。云“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异爵则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诸其位也。

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升自阼阶。丈夫踊。彻者,彻大敛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东,取豆、笾、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妇人踊。序,次也。

[疏]注“序次也”。○释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当。此经所言先后,则祝执醴在先,次酒,次豆笾,次俎,为次第也。

设于序西南,直西荣。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错,立于豆北,南面。笾、俎既错,立于执豆之西,东上。酒错,复位。醴错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適馔。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適馔,適新馔,将复奠。

[疏]注“遂先”至“复奠”。○释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复位,遂適东相新馔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不巾,无菹、无栗也。菹、栗具则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释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后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疏]注“哭止”至“无拜”。○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后,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疏]注“朔月”至“敛时”。○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於甒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释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於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禫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后,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后,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朼,释匕于鼎。俎行,朼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释曰:云“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后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后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后,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疏]注“当笾”至“无敦”。○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穀若时果物新出者。

[疏]注“荐五”至“出者”。○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閒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启会”至“盖也”。○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诗》云:“经之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故也。

[疏]注“为葬”至“故也”。○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是葬时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绖。兆,域也,所营之处。免绖者,求吉不敢纯凶。

[疏]注“兆域”至“纯凶”。○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绖,亦不纯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注“命尊者自右”。○释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对赞币卑者在左,故引《少仪》为证也。

筮者东面,抽上韇,兼执之,南面受命。韇,藏筴之器也。兼与筴执之。今文无兼。

[疏]注“韇藏”至“无兼”。○释曰:云“抽上韇”者,则下韇未抽,待用筮时乃并抽也。

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后艰?”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谋也。兹,此也。基,始也。言为其父筮葬居,今谋此以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无后将有艰难乎?艰难,谓有非常若崩坏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无兆,基作期。

[疏]注“某甫”至“作期”。○释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谓二十加冠时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称,故《士冠礼》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郑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则孔甫之等是实字,以某甫拟之,是且字也,是以诸侯薨,复者亦言某甫。郑云某甫且字,是为之造字也。引《孝经》卜其宅兆者,证宅为葬居。又见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下文云“如筮,则史练冠”,郑注云:“谓下大夫若士也。”则卜者谓上大夫。上大夫卜,则天子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为域,彼注兆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礼》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经》注亦云“兆,茔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为营域之处,义得两全,故郑注两解,俱得合义。

筮人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礼略。凡筮,因会命筮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识爻卦画地者。古文述皆作术。

[疏]注“述循”至“作术”。○释曰:云“不述者,士礼略”者,但士礼,命筮辞有一,命龟辞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士命筮辞有一者,即上经是直有命筮,无述命,又无即席西面命筮辞,是命筮辞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长莅卜,为事命龟。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是士命龟辞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礼,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以下,是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孙某来日丁亥”已下,将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为一辞,通前为事命筮有二。若卜则有为事命龟,通述命,又有卿当席西面命为三。知大夫龟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丧礼》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则殷奠之类。知大夫命龟不将述命,与即西面命龟共为一命龟,亦只有二者,案此《士丧》注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少牢》述命与命龟为二,通前命龟为三。若然,则天子诸侯亦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可知也。知士不述命,非为丧礼略者,《特牲》之吉礼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凶皆不述命,非为丧礼略也。

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卒,进告于命筮者与主人:“占之曰从。”卒筮,卦者写卦示主人,乃受而执之。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从犹吉也。

[疏]注“卒筮”至“吉也”。○释曰:经云“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注云“写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实皆示。经直云“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凶审,故据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与主人二人并告,明与前不异也。云“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案《洪范》卜筮云“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注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龟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连山》、《归藏》、《周易》。《连山》者,夏家《易》以纯艮为首,艮为山,象山之出云,连连不绝,故《易》名《连山》。《归藏》者,殷之《易》以纯坤为首,坤为地,万物归藏於地,故《易》名《归藏》。周以十一月为正月,一阳爻生为天统,故以乾为首,乾为天,天能周匝於四时,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绖,哭,不踊。若不从,筮择如初仪。更择地而筮之。归,殡前北面哭,不踊。易位而哭,明非常。

[疏]注“易位”至“非常”。○释曰:朝夕哭当在阼阶下西面,今筮宅来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还椁,反位,哭,不踊。妇人哭于堂。既,已也。匠人为椁,刊治其材,以井构於殡门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则往施之竁中矣。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

[疏]注“既已”至“哭矣”。○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将葬,须观知椁材与明器之材善恶之事。案《礼记·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注云:“木工宜乾腊。”则此云井椁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又须作之,岂今始献材也。但至此时将用,故主人亲看视,是以云既哭之则往施之竁中也。云“匠人为椁,刊治其材”者,此解经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内,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为椁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云“以井构於殡门外也”者,以下文“献材於殡门外”,则此亦在殡门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并有献素、献成之事,故具言处所也。“反位,拜位”者,谓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竁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见其即入壙故也。知“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与卜日皆在朝哭讫,明还椁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綪。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材,明器之材。视之,亦拜工左还。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

[疏]注“材明”至“为成”。○释曰:上经已言椁,此经言材,故郑言“明器之材”也。《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明器与材别言,故彼言材为椁材也。又此下别言素与成,则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献之,验其堪否也。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知义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饰名,又经言献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讫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饰治毕也。此明器须好,故有三时献法。上椁材既多,故不须献,直还观之而已。

卜日,既朝哭,皆复外位。卜人先奠龟于西塾上,南首,有席。楚焞置于燋,在龟东。楚,荆也。荆焞,所以钻灼龟者。燋,炬也。所以然火者也。《周礼·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爇燋,遂灼其焌契,以授卜师,遂以役之。”

[疏]注“楚荆”至“役之”。○释曰:云“楚,荆也”者,荆本是草之名,以其与荆州之荆名同,楚又是荆州之国,故或言荆也。“荆焞所以钻灼龟”者,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焞也。云“燋,炬也”者,谓存火者为炬,亦用荆为之,故郑云“所以然火者也”。《周礼·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者,案彼下注:“杜子春云:明火,以阳燧取火於日。玄谓焌读如戈鐏之鐏,谓以契柱燋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师,用作龟也。役之,使助之。”是楚焞与契为一,皆谓钻龟之荆,读为戈鐏之鐏者,取其锐头为之灼龟也。

族长莅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门西,东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执燋、席者在塾西。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莅,临也。吉服,服玄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东上。

[疏]注“族长”至“东上”。○释曰:云“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长,故知掌族人亲疏也。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则士之吉服,祭服为吉服,士之祭服为玄端而已。宗人掌礼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则筮史亦服练冠、长衣。《杂记》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纯凶也。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龟发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来,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当代之别名。及占之又有体、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坼兆,璺也。体有凶吉,色有善恶,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视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详其馀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体,王其无害,凡卜体吉,色善、墨大、坼明,则逢吉。”是其卜专据此三兆也。云“在塾西者南面东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为尊,故知东上也。

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扉,门扉也。席于闑西阈外。为卜者也。古文闑作槷,阈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绖,左拥之。莅卜即位于门东,西面。莅卜,族长也。更西面,当代主人命卜。

[疏]注“莅卜”至“命卜”。○释曰:云“莅卜,族长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乡西面,下文受龟、受视、受命讫,则云“命曰哀子某”,则族长非直视高,兼行命龟之事也,故云“当代主人命卜”也。《周礼》天子卜法,则与士异,假使大事,则大宗伯莅卜,小宗伯陈龟、贞龟、命龟,大卜视高作龟,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龟燋,先奠龟,西首,燋在北。既奠燋,又执龟以待之。

[疏]注“既奠”至“待之”。○释曰:云“卜人抱龟燋”者,谓从塾上抱,乡阈外待也。先奠龟於席上,乃复奠燋在龟北。云“既奠燋,又执龟以待之”者,乡时先奠龟,次奠燋,既奠燋,又取龟执之以待,待者,下经授与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龟,示高。以龟腹甲高起所当灼处,云莅卜也。

[疏]注“以龟”至“上也”。○释曰:凡卜法,案《礼记》云“祯祥见乎龟之四体”,郑注云:“春占后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后右。”今云“腹甲高”者,谓就龟之四体腹下之甲高者部之处钻之,以示莅卜也。

莅卜受视,反之。宗人还,少退,受命。受莅卜命。授龟宜近,受命宜却也。命曰:“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无近於咎悔者乎?

[疏]注“考登”至“者乎”。○释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类且字也。云“魂神上下”者,总指一切神,无所偏指也。云“咎悔”者,亦谓冢墓有所崩坏也。

许诺,不述命,还即席,西面坐,命龟,兴,授卜人龟,负东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负东扉,俟龟之兆也。

[疏]注“宗人”至“兆也”。○释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礼略。云“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者,言“凡”非一,则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与命龟异,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龟。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与西面命龟异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对筮时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云“俟龟之兆也”者,下文“告于主妇,主妇哭”是也。

卜人坐,作龟,兴。作犹灼也。《周礼·卜师》:“凡卜事,示高,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兴,起也。

[疏]注“作犹”至“起也”。○释曰:《周礼·卜师》凡卜扬火以作龟致其墨者,此据小事,故不使大卜视高作龟。

宗人受龟,示涖卜。涖卜受视,反之。宗人退,东面。乃旅占。卒,不释龟,告于涖卜与主人:“占曰‘某日从\’。”不释龟,复执之也。古文曰为日。

[疏]注“不释”至“为日”。○释曰:云“不释龟”者,似元执不释。注云“复执之也”者,似释后重执之。二疑之閒,谓宗人退东面,旅占之时,授人传占,占讫,授宗人,宗人复执之,与本不释相似,故经云不释龟也。

授卜人龟。告于主妇,主妇哭。不执龟者,下主人也。告于异爵者。使人告于众宾。众宾,僚友不来者也。

[疏]释曰:上云既朝哭,皆复外位,外位中有异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云“使人告于众宾”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郑云“不来者也”。

卜人彻龟。宗人告事毕。主人绖,入,哭,如筮宅。宾出,拜送。若不从,卜宅如初仪。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礼和义

51.《仪礼注疏》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